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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吴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吴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保证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中标通知书的方式,将中心保管的5笔共计12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随后其将资金以月息2分的标准转借给私营企业主张某用于经营周转。案发后经审计发现,吴某挪用资金未及时归还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在纪委监委调查某县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问题时,通过调取财务凭证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最终锁定吴某。吴某在初审阶段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某市重点工程项目因保证金挪用出现招标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审理过程

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公开审理,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违法所得。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招投标领域资金监管需强化制度约束与审计监督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