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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卫健委原主任苏某挪用特定款物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省卫健委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单位专项防疫资金28万元据为己有。该款项本应用于购置应急医疗物资,苏某却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医疗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其经营场所贷款。2021年7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物资采购异常情况,经审计确认资金流向后,苏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导致某市三所定点医院未能及时获得防疫物资,直接造成疫情期间3起群体性疫情扩散风险。苏某在初审中被判挪用公款罪,刑期2年,因辩护人提出证据瑕疵问题,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原审案件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认定苏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及涉案金额未达5万元标准,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强化医疗系统财务监管机制建设。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