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招投标领域彭某滥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案

某市招投标领域彭某滥用职权干预经济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彭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招投标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操纵评标专家库、篡改招标文件等手段,为三家民营企业在市政工程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420万元,其中22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房地产,其余170万元存入亲属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多个项目存在招标异常情况,经立案调查确认彭某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事实。案发后彭某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交代了全部犯罪经过。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不达标项目被违规批准,造成公共财政损失逾6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彭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标准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招投标领域监管缺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