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科级干部谢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谢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审批科科长职务便利,在办理企业贷款资质审核过程中,通过伪造材料、降低审查标准等方式违规批准12家民营企业贷款申请,累计涉及金额达280万元。其以‘辛苦费’名义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转至关联公司账户。2023年3月,巡视巡察发现某市多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异常升高,遂启动专项调查,经审计认定谢某滥用职权行为直接导致银行损失520万元。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在二审期间仍以‘初犯’为由提出申诉。该案暴露出金融监管领域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督的突出问题。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五年,谢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须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杜绝权力寻租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