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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科级干部董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董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伪造合同等方式,先后12次挪用单位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董某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营利性项目。2022年12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异常情况时发现董某资金流向异常线索,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后立案调查。董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剩余130万元赃款因投资项目亏损导致无法追回。该行为造成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链断裂,导致3个重点项目延期实施,直接经济损失达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董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被用于个人非法活动,维护政府采购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