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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科原科员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国企改制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改制企业资产清算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暂存其个人办公桌的20万元公款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亲戚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0万元参与民间高利贷投资,剩余5万元被挥霍。2021年10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调取银行流水、询问关键证人,确认宋某挪用行为。案发后宋某主动退缴8万元赃款,其余赃款已无法追回。该行为直接导致某国企改制项目停滞半年,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300万元。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认罪悔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过程中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