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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处长魏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魏某在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处处长职务时,利用审批土地出让金的职权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报告、虚设资金监管账户等方式,先后6次将本应上缴国库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25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其中涉及某省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款挪用达180万元,用于其名下房产投资及营利性餐饮经营。2023年5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出让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魏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国家财政直接损失210万元,导致某县3宗土地出让项目因资金不到位被迫中止,延误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逾18个月。

审理过程

某县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5月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土地管理干部须严守特定款物专用原则,杜绝国有财产滥用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