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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丁某利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在审批市政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合同和虚假监理报告方式,将所属单位公款30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涉案资金被用于为其亲属提供担保,违规为三家建筑企业办理银行质押贷款,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2022年3月,某县群众举报丁某在某高速公路工程中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经省纪委监委联合审计部门核查,发现其通过虚增工程量、隐瞒资金流向等手段实施挪用。案发后丁某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配合调查承认犯罪事实。该行为造成某省交通局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导致两个重点项目停工,引发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初核后由省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丁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