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财政局处级干部于某挪用特定款物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于某在担任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专项经费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教育设施更新的3.5万元财政专项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农业银行账户。该资金本应专项用于某乡镇小学扩建工程,但于某擅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5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乡镇小学扩建工程停工两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案发后,相关采购程序已重新启动,但公共资金使用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因证据认定存在争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财政人员不得擅用特定用途资金,凸显专项审计在监督财政资金使用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