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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任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任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处负责人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将本应用于保障民生工程的专项拨款共计320万元人民币,先后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上述资金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经营,造成公共项目资金链断裂,致使某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停工达18个月。2023年8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企业违规申报补贴线索时,发现任某通过篡改审批系统数据违规操作的异常情况,遂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任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部分赃款280万元,并交代剩余40万元已用于非法集资活动,导致资金无法追回。该案暴露出行政审批领域专项资金监管严重缺失,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失。

审理过程

该案经纪委监委初核立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五年。因新证据显示原审未充分考虑特定款物性质,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判决任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行政审批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特定款物专用原则,凸显对职务犯罪再审程序中证据审查的严谨性要求。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