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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科级干部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金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虚假报销单据的方式,先后12次挪用单位专项经费共计15.6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其犯罪手段表现为:以业务招待费名义套取资金,通过个人控制的某商贸公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及房地产投资,涉案资金主要用于某楼盘项目及证券账户增值操作。2022年4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资金流向异常,经审计确认金某存在重大资金缺口,遂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金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赔8万元赃款,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已产生收益。案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6万元,严重损害税务系统公信力,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审理过程

原案经某市监察委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庭审质证,法院确认金某挪用公款事实,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维护税收征管廉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