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局科员苏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苏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审批文件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专项经费共计12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其以虚假项目申报为由,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证券账户,期间获利3.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剩余资金于案发前全部归还。2022年5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苏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苏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原审未充分核查其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该行为造成单位资金使用效能损失,引发群众对金融监管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启动初审程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法院。法院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重审,最终通过补充证据查明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完整链条。
判决结果
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营利活动,维护金融领域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