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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徐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徐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主管信贷审批工作的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虚增项目融资需求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单位监管资金共计3.2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个人非法集资活动,1.2万元用于偿还赌债。案发系某省审计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徐某分管领域专项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账目核查后,锁定其涉嫌挪用公款行为。徐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某县两家中小金融机构因资金链断裂出现逾期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严重损害金融监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厅移送后,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最终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结果

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违法所得3.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公职廉洁底线,审计监督在发现公款违规使用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