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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厅原厅长姜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姜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专项环保资金使用审批手续的方式,将本应用于污染治理的公款共计3.2万元转入其控制的某环保科技公司账户。该笔资金实际用于姜某个人投资理财产品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3年1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姜某所在单位环保专项资金流向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姜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在原审中因证据不足被判决无罪。案件经再审程序启动,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姜某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及虚假审批文件,最终确认其挪用公款行为。该行为导致某市重点流域治理工程延误,造成生态修复资金缺口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发现线索,由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再审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处置专项资金,强化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监管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