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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处级干部杨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税收征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税收征管项目的方式,先后5次挪用单位专项资金共计28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犯罪手段包括伪造财务凭证、篡改资金流向记录,将公款转入其控制的多家私营企业账户,主要用于股权投资和房地产交易。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核查一起税务干部违纪案件时发现杨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犯罪事实,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全部赃款18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主观恶性较小。该行为导致某省税务局年度税收征管工作受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严重损害税务系统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并组织公开开庭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公共资金,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需加强内部监督与审计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