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项目科员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改制文件和虚增工作支出的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管理的改制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人民币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私营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崔某以个人名义在办公室电脑中建立虚假账目,掩盖资金实际流向,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高利贷及个人投资亏损。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国企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移交某市监察委调查后,崔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国企改制进程严重受阻,造成国有资产贬值风险及职工安置方案无法落实等重大后果,直接经济损失达480万元。
审理过程
崔某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期间资金监管必须强化,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