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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工程建设领域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卢某在担任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工程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进度、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公款共计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150万元借给其表弟张某用于偿还高利贷,剩余130万元通过他人账户转借给房地产开发商李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2022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卢某挪用行为。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能说明剩余60万元去向。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银行流水、工程合同等关键证据,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60万元,责令退赔损失6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资金监管漏洞,维护公共财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