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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科员田某转借型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田某利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据、虚构项目进度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辖区重点市政工程专项拨款共计120万元。其中70万元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偿还高利贷,30万元存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进行营利活动,2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2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工程款异常流向,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田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管理秩序,引发多起工程质量投诉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调取工程档案、询问证人、审计资金流向等程序查明事实,最终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20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公共资源,凸显再审程序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