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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财务总监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程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过程中,利用管理国有资产处置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公款5.2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其参股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后因市场波动导致亏损。2023年1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国企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核查确认程某挪用行为。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涉案款项,但造成改制项目资金链断裂风险。其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严重干扰国企改革工作秩序。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依法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