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苏某挪用公款质押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材料验收单、篡改资金拨付程序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拨款共计1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某贸易公司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为亲属提供担保贷款,13万元通过质押形式投资某房地产项目。案发后,经审计发现环保专项资金流向异常,某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苏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待部分违纪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因涉及公款挪用导致环保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万元,引发群众对环保资金使用的质疑。苏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万元,剩余款项经司法程序追缴困难。
审理过程
某市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调取银行流水及项目资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苏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公款,尤其在环保资金监管领域需强化程序规范与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