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处级人员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宋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负责资产清算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却被其用于为亲属经营的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账目核查,确认宋某通过虚假担保合同和违规审批程序完成资金挪用。案发后宋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犯罪事实,但因其挪用行为导致改制资金无法及时到位,造成27名职工合法权益受损,部分安置方案被迫延期执行。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宋某在国企改制关键时期滥用职权,严重破坏国有资产处置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发现线索后移送纪委,经初核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审理,认定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基层人员需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