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梁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厅长职务时,利用其主管公路工程审批的职权,通过人为提高工程预算审定价、违规降低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等方式,先后三次干预三家承建商的中标结果。涉案金额累计达1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10万元存入其弟名下理财产品,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梁某任职期间多个项目存在异常审批记录,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梁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承认错误。该行为导致多个工程项目成本虚高,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670万元,且引发重大施工质量隐患。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某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梁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同时责令其单位承担670万元国家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暴露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