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项目管理科科员陈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陈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项目管理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据的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公款共计4.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证券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保障某河道整治工程进度,陈某却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炒股,其中3.2万元亏损后通过虚增工程支出予以平账。2023年1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相关工程项目因资金短缺出现进度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陈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工程建设领域基层公务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维护国有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