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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陆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土地出让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手续、虚增补偿费用等方式,将国有土地出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86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主要用于房地产投资及短期高利贷经营,造成公款直接损失逾150万元。2023年2月,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土地违规审批问题时发现陆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陆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80万元,但剩余206万元未追回,且对挪用行为未主动交代。其行为严重破坏土地市场秩序,导致多宗项目延期出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公共利益损害。

审理过程

2022年12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2023年4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7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陆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土地出让领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资金的严重性,警示必须强化对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