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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原局长郑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郑某在2019年至2022年任职于某市财政局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金额等方式,先后挪用3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至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款项主要用于其亲属经营的房地产投资及偿还个人债务,累计逾期未归还达24个月。2023年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启动立案调查。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涉案资金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2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原案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因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郑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