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中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卢某在担任某省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上述资金被用于其经营的餐饮企业日常运营,且超期未归还达11个月。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审计问题时发现卢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挪用行为。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对挪用公款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系暂借用于改制工作。案件造成国企改制项目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350万元,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其行为违反国企改制资金管理规定,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某省纪委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卢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行为不仅触犯刑律,更严重破坏国有资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