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项目张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时,利用管理改制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公款共计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房地产投资及股票交易。2021年审计部门在国企改制资金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流水,经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和关联企业账目,确认张某挪用行为。案发后张某主动退赔赃款8万元,并配合调查提供部分资金流向信息,但剩余7万元款项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行为导致某省国企改制项目进度滞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120万元。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处张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再审后,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被告人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组织专项审计并召开庭前会议,最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期间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营利活动,再审程序有效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