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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科员刘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刘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科员期间,利用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职务便利,强令下属违规操作,通过虚增固定资产处置费用、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为关联企业非法套取国有资金3.2万元。其以'改制工作需要'为由,指示工作人员绕过正常审批程序,擅自将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款项转入私人账户。2021年9月,纪委监委在核查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数据,启动专项调查。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案导致国企改制资产评估严重失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万元,影响改制方案顺利推进。刘某长期滥用职权干预企业经营,破坏国企改制公平性,引发职工信访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有罪判决。因新发现刘某在改制期间存在多次违规干预行为,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于2023年4月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改制过程中权力滥用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定程序,防止以'改革'名义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