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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级干部董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审核科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保证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资料、虚增保证金金额等方式,将3.8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该款项本应于2021年12月前归还至财政专户,但董某以资金被冻结为由长期拖欠,造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金链紧张。2022年8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账户异常流动,经核查锁定董某违规行为。董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1.2万元赃款,其余2.6万元通过家属代为追缴,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造成某市政工程因保证金未及时到账延误开工,直接经济损失达4.5万元,严重影响招投标公平性及财政资金安全。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董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资金流向证据,法院结合其退赃情节及超期未还的严重后果,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情节严重标准

案件意义

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廉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