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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郭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郭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分管国企改制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职工安置方案、虚报改制支出等方式,将本应用于国企职工安置的专项款项共计12万元予以非法挪用。其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违规投资房地产项目,造成改制资金严重流失。2021年6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郭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事实,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提供关键证据,退缴赃款8万元。该案导致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停滞半年,造成职工安置延误及国有资产贬值损失超300万元。

郭某作为省部级公务员,长期负责国企改制政策执行,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有资产管理秩序。案发后,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改制档案、核查银行流水、走访相关企业等手段,最终认定其主观故意及行为后果。郭某在庭审中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部分款项已用于企业经营周转,未造成实际损失,该主张未被法院采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部门初查后移送监察机关,历时两年完成证据补强,检察机关提起再审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郭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关键领域必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任何对特定款物的违规处置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