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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原处长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高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挪用某市重点工程专项拨款共计18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资金被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企业账户,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2年6月,在财政局内部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赔赃款120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某市市政工程因资金链断裂停工3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6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再审程序彰显司法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