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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组长范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范某利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组长职务便利,在推进某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结算凭证的方式,将改制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范某亲属的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导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23年12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确认范某存在挪用公款行为。范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对部分资金去向存在隐瞒。其行为造成国企改制项目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470万元,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七年,范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范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违法所得200万元,责令退赔剩余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被用于个人担保等违规事项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