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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中心主任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潘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招投标监管工作的便利,通过伪造工程招标文件的方式,将中心管理的公款2.8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某贸易公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个人营利性股票投资及民间借贷,产生利息收益约1.2万元。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专项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和招投标档案,确认潘某存在挪用行为。案发后潘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通过虚增招标项目预算、操控评标专家名单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的过程。其行为导致公共资源资金使用程序严重失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约3.5万元,且影响招投标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认定潘某挪用公款事实,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招投标领域需强化资金监管,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