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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科长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姚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科长时,利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招标文件、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将中心管理的300万元专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贸易公司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保证金,姚某却用于个人营利性股票投资及高利贷放贷活动。2023年7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及项目资料确认姚某挪用事实。案发后姚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剩余150万元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200万元。其行为导致多个政府工程项目因资金不到位被迫中止,严重损害公共资源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审理过程中重点核查了资金流向及姚某职务行为的违法性。

判决结果

姚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资金的严重危害,警示必须强化对重点领域资金监管的制度约束。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