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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姚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姚某利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级干部职务便利,在审核某商业银行质押贷款担保手续时,通过伪造企业经营数据、虚构担保项目的方式,违规将单位保管的公款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姚某经营的典当行短期周转,后因投资失败未能及时归还。2022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金融领域腐败问题时发现姚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姚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导致涉案银行贷款逾期利息损失约12万元。案发后,某省金融监管局对相关审批流程进行专项整改,完善公款使用监管机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姚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须严守公款使用纪律,防范权力异化风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