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厅原厅长朱某超期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朱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专项工程款300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朱某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将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豪华房产。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及工程项目资料,确认朱某挪用公款行为。朱某在初审阶段退赔200万元,剩余100万元赃款用于购置奢侈品及投资理财产品。案件造成某高速公路项目停工半年,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朱某在庭审中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资金已用于项目后续建设,未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过程。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后移送检察院,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公开审理,二审期间朱某家属代为退赔剩余赃款,法院综合其犯罪数额及退赃情况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朱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违法所得300万元予以追缴,剩余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省部级干部滥用职权挪用巨额公款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