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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后勤科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刘某在担任某县教育局后勤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教育设备采购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的方式将5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全县中小学教学器材更新项目,但刘某擅自以教育局名义为关联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将其中1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案发后经群众举报,县纪委联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核查,发现其通过虚增采购价格、伪造验收单据等手段掩盖资金挪用事实。刘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8万元,但剩余7万元仍无法追回,导致教育专项经费严重滞留,直接影响3所学校的设备采购进度。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7万元,且通过质押方式使资金脱离监管长达14个月。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重点审查资金流转链条及担保协议真实性,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退赃情节及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被用于非法定用途,维护教育经费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