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有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余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余某在担任某市国有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专项 funds 3.2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股票投资及房地产项目营利活动。2021年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查明余某通过虚构工程款支付凭证,将公款转为个人支配。余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资金,并承认其挪用行为导致某市重点市政工程延期招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缴赃款3万元,剩余2000元因投资亏损无法追回。
审理过程
案件经原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进入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并采纳审计机关专业意见后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非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采购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将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