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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蔡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蔡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手续的方式,先后三次将税务系统征收的税收滞纳金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15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投资,1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资金通过虚增项目成本的方式侵吞。2023年6月,某省审计部门在开展税务资金专项审计时发现该局专项资金流向异常,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监察机关。蔡某在立案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其余涉案资金通过非法手段转移,造成国家税收滞纳金损失240万元。该行为严重破坏税务系统资金管理秩序,导致部分纳税人因资金误用产生信访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该案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某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并组织庭审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人员须严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任何对特定款物的违规处置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