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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长刘某超越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某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权限擅自决定对三家小微企业减免税款共计32万元。其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篡改税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违规干预正常税收征管流程,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案发后,刘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已造成税收流失及税务系统公信力受损。2023年5月,群众举报线索引发税务部门内部审计,发现刘某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情况下擅自批准退税事项,涉案金额虽未达5万元标准,但造成恶劣影响。刘某在再审过程中承认滥用职权行为,但辩称系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群众举报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电子数据、询问证人及鉴定审计,最终认定刘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并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应严守职权边界,防止以支持经济为名损害国家税收权益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