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厅原厅长范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范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厅厅长职务时,利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监管的职权,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专项扶贫资金共计15万元。其中2019年挪用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2020年挪用8万元偿还个人债务,剩余2万元用于购置奢侈品。案发后,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范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扶贫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审计报告及财务凭证等证据,认定范某挪用公款事实。
判决结果
范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特定款物行为严重破坏公共资金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以维护政府采购制度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