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住建厅原厅长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王某于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某省住建厅厅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先后5次挪用下属单位拨付的专项建设资金共计128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理财,7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经审计部门核查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监察机关调查。王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6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未能说明其余68万元去向。其行为导致多个市政工程项目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
王某在担任省部级职务期间,长期通过干预招投标程序、虚增工程造价等手段,为特定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挪用资金行为持续长达2年9个月,超期未还情节严重,且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和高风险投资,最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但未退清全部赃款,涉案资金去向涉及多层级洗钱链条,案件复杂程度较高。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移送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作出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1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 财产执行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省部级官员利用职权长期挪用公款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对工程建设领域资金监管提出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