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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案件执行款发放凭证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本院暂扣的涉黑案件赃款共计3.8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1.5万元借给其弟经营非法彩票点,0.3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案发后,群众通过信访途径举报其异常消费行为,引发纪检监察机关关注。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财务档案,发现梁某多次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审批手续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第三方账户。在证据面前,梁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涉案资金无法及时追回,造成司法执行程序受损,影响案件后续处理进度。该公款本应用于追缴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所得,梁某的挪用行为严重干扰司法工作正常开展。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犯罪事实后,梁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人员必须恪守廉洁底线,严防公款挪用破坏司法公正,凸显纪检监察机关对重点领域腐败行为的精准打击决心。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