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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委员会原主任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程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分管教育基建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和虚增项目预算的方式,将所属单位教育专项拨款共计28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县中学改扩建工程,但程某擅自将其中20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剩余85万元用于偿还赌债。2023年3月,群众通过实名举报线索引发调查,经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程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15万元,后在二审前通过亲属代为退缴剩余赃款并主动认罪悔罪。其行为导致教育工程进度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引发群众对教育资金监管的强烈不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年。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超期未还情节及退赃情况,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退赔所有损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