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卫健委处级干部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石某利用担任某市卫健委财务处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单位专项拨款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某融资平台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市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项目,却被石某用于为亲属经营的医疗器械公司提供担保,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石某违规担保问题,经审计确认其挪用公款行为。石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但未主动交代挪用资金用于担保的具体用途。案件造成医疗项目资金链断裂,直接损失达80万元,严重损害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效能。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因被告人提出申诉并提供新证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结合石某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医疗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底线,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