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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局原局长杨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杨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属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共计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某高速公路扩建项目的专项拨款挪作他用,其中1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8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及投资高风险理财产品。2021年群众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司法程序认定杨某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杨某在初审阶段未退赃,后在再审期间主动交回赃款150万元,部分资金通过追缴已追回,剩余损失导致项目停工半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2年作出有罪判决,杨某提出申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重新鉴定,于2023年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专项资金,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与工程项目建设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