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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办原主任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办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项目评审工作的便利,通过伪造招投标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多次将中心暂存的公款共计4.8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该笔资金被用于非法放贷活动,其中1.2万元用于向他人提供高利贷并收取利息,剩余3.6万元用于偿还赌债。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启动调查,发现吕某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银行流水和招投标档案确认其犯罪事实。吕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其通过虚构工程验收报告掩盖资金去向的手段。该案造成公共资源交易资金监管漏洞,影响多个项目正常推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8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吕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4.8万元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严重破坏公共资源公平配置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