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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于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于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期间,利用分管环保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审批文件、篡改资金拨付台账等方式,先后三次将总计12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中挪用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的专项拨款8万元,生态补偿基金4万元。涉案资金均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经营地下赌场和购买高档房产。2022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环保企业资金流向时发现异常,启动调查程序。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多个重点环保工程停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认定于某挪用公款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特定用途资金,维护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