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资委改制办公室原主任张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张某在担任某县国资委改制办公室主任职务过程中,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资金监管的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2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张某却转借给其表弟李某用于偿还高利贷。案发后查明,张某在挪用资金期间获取非法利息收益1.2万元,最终因债务纠纷导致资金无法追回。2022年8月,群众举报张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该县监委启动调查程序,调取其近三年财务记录发现资金缺口。张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万元,但剩余20万元至今未归还,造成国企改制工作停滞,直接经济损失达35万元。
审理过程
2022年9月立案侦查,11月完成证据收集,2023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3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张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国企改制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范公款私用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