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级干部肖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肖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级干部时,利用负责招投标项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扶贫专项资金的32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本应专项用于某县乡村道路建设,肖某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3年8月,某县群众通过举报线索引发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经司法鉴定确认其挪用行为。肖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仍造成扶贫项目停滞、群众出行困难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导致国家专项拨款未能落实,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启动初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进入再审程序。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招投标档案、资金流水及审计报告,完成证据补强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肖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挪用的320万元公款中280万元已退缴,剩余4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处置专项 funds,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性。